建新房本是件喜事,但房子盖起来后发现质量不达标,自然会引发纠纷。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盖房引发的案件,混凝土质量不达标究竟是原料供货商的责任还是施工方的责任?双方在法庭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2018年4月,吴明与钱伟签订包工包料建房协议,约定由吴明承建钱伟的建房工程,工程款35万元。钱伟先支付了25万元,约定余款在房屋验收后支付。2018年7月,房屋建造基本完成,钱伟发现房屋天沟渗水,于是委托检测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混凝土强度不达标。
监管部门对剩余未使用的水泥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钱伟遂起诉吴明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9万元,后经法院协调,最终吴明赔偿钱伟各项损失19.5万元。因吴明承建房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均系向沈青、沈林购买,质量事故发生后,吴明多次找沈青、沈林协商未果,故诉至常熟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
被告沈青辩称,商品混凝土出厂时是半成品,最终导致其强度不够有多方原因造成,如浇注、后期养护不到位等情形。其出售的商品质量合格没有问题,是原告养护不当所致。
经审理查明,经相关部门对房屋梯梁及角柱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能够反映部分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不合格,因双方当时未对交付的混凝土进行留样,该检测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当时就不合格。但被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合格,也不排除在后期浇注、施工、养护等环节出现问题。原告接收货物时未经检验就直接使用,且其施工人员在施工时有加水等现象,故在责任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常熟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损失12.25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在建房、装修时除了选择有资质的建筑队伍,施工过程中也要善于保存证据、留存样本,施工后期也可及时请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测,质量合格后予以验收。(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韩丹 焦林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