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
是一个关于争取劳动权及
相关权益保障的节日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利的情况
时有发生
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
大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
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
古蔺县丹桂镇某某水泥厂
负责人刘某某
因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古蔺县人民法院
司法拘留15日

案情介绍
王某某系古蔺县丹桂镇某水泥砖厂的工人,在工作中不慎掉入搅拌机受伤,导致双腿残疾。2018年5月1日,王某某所受伤害被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8日,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王某某符合伤残二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仲裁裁决
王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古蔺县丹桂镇某水泥砖厂发生争议后,向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0月20日,古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古蔺县丹桂镇某水泥砖厂应当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51040元,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生效后,古蔺县丹桂镇某水泥砖厂一直未履行,王某某向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某与古蔺县丹桂镇某水泥砖厂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王某某身体残疾,无法工作,家庭十分困难,执行法官为其申请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及时发放到位。古蔺县丹桂镇某水泥砖厂按照和解协议履行部分义务后未继续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王某某遂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逃避执行被拘
古蔺县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古蔺县丹桂镇某水泥砖厂正常经营,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下一步,古蔺县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执行力度,用足用活各种执行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